据二中院介绍,2014年及2015年,二中院审结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36件和108件;其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分别为9件和51件。相对2014年而言,2015年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了近5倍,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也从25.0%攀升至47.2%。
职业打假人起诉超八成
在二中院2014年审结的9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5件;在2015年审结的51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超八成。
法官表示,“职业打假人”采取的方式通常为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被告均为零售商,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可主张价款十倍赔偿,这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积极性。
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消费者起诉时均会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其中,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达44件,占比高达73.3%。
保健食品、食品标签问题最多
在这些食品纠纷案件中,最多的是保健食品。在2014年审结的9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2件,占22.2%。在2015年审结的51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18起,占比达35.3%。涉案保健食品多为添加剂未明确标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进口保健食品未通过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注册认证、未取得“蓝帽子”标识等。 法官表示,该院审理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一半以上涉及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事项。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案件中,有32起为标签、标识、说明书标示事项不规范,占53.3%。主要表现在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标示内容有遗漏。在30起案件中,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示质量等级、规格、反式脂肪酸含量或者不适宜人群等信息。
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的有22起,占36.7%。经营者故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未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错误标示食品产地;“套牌”驰名商标;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如在制作或销售保健食品时宣称能治愈癌症、降血压、减肥。
此外,食品经营者还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口食品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等问题。
典型案例
华润卖假茅台 被判十倍赔偿
孙先生在西单的华润万家分店买了7瓶53度的贵州茅台酒。此后他将1瓶送至食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本酒样不是贵州茅台酒。孙先生遂到工商局举报,工商局将上述茅台酒中的5瓶送至茅台酒厂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酒不是茅台酒厂生产、包装,属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的产品。
孙先生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华润超市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并承担检测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检验鉴定机构与茅台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华润超市销售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市在进货时应审查并保留能够证明涉案酒水来源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并提供购销台账,但其并未提供,故应认定华润超市在销售时即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责任。二中院判决华润超市退货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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