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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关注老年话题 以案说法给老年人维权支支招

2015-10-22 14:33:13   来源:品牌315:网易新闻    点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据南阳市中院统计,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值重阳节到来之际,大河网邀请南阳市中院法官结合审理过的案件进行点评,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撑起一片多彩的“夕阳红”。
 
        不孝子虐待生母致死获刑
    
         

 
  案情回放
 
  已经82岁高龄的被害人王老太是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农民,其与丈夫马先生共生育二男五女。几年前,王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子女们经协商,决定让王老太跟随儿子马某一同生活。
 
  起初,马某对老母生活起居照顾尚可。但后来,随着王老太年岁增大,身体便一天不如一天。后来王老太生了一场大病,患上了偏瘫,生活逐渐不能自理。“久病床前无孝子”。王老太生病后,马某逐渐丧失了耐心,觉得母亲是自己家庭生活的累赘,经常对母亲恶语相向,后来干脆升级成推搡和殴打。不堪忍受折磨的王老太,自杀身亡。
 
  案发后,马某投案自首。方城县法院经过审理,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接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张贺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行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本案中,因马某的长期虐待行为致使母亲自杀,就符合“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刑法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专门规定了两条罪名,除了虐待罪之外,还有一个是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那么,老年人在遭遇赡养义务人虐待或遗弃情况时,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呢?张贺法官补充说,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人长期患病的家庭,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多发,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首先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一定要勇于揭发赡养义务人的恶行。其次,不要有“忍气吞声”的念头,义务人的恶念有了第一次就会有后续的第二次,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自身遭受更大的伤害。第三、在遭受不正确对待时,一般不要极力反抗和语言威胁,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然后看准时机向其他亲属求助,并寻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第四,不能有轻生念头,子女不孝顺不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切莫一时想不开。
        
      坏分子专骗老人要做防范

         
 
  案情回放
 
  被告人赵某、任某(另案处理)和孙某利用农村留守老人防备意识弱,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容易上当受骗等特点,展开诈骗。
 
  2014年夏,三人合伙分别假扮问路人、带路人和神医孙子等不同角色,谎称陈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灾”,如果想消除灾难必须听从安排,将1万元现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医指定动作之后取出方可。如法炮制的陈老太在完成相关要求后,返回原地却发现钱已经失去踪影,骗子也早已不在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2015年3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玉娟解释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赵某和孙某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杨玉娟法官进一步解释说,通过我们近年来所审理的案件看,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的诈骗犯罪案件较多,一些骗子专门利用“留守老人”法律意识淡薄、迷信思想严重等特点,特别是利用他们子女多在外地务工,老年人对子女健康和平安比较关注的心理,“组团”到农村以“消灾”之名行骗。杨玉娟建议,老年人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知道世上并没有“鬼神”之说,要从心理上自觉清除封建思想余孽。另外,遇到陌生人搭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果对方声称是子女或其他亲属的熟人,一定要抽空和家人联系核实后,再做决定。特别是涉及到钱物问题时,最好先找理由进行搪塞,找熟人征求意见后,再行处理,避免一时脑热做出不适当的举动。
 
       老父亲起诉精神赡养获准

       
 
  案情回放
 
  家住某县城的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孙大爷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没有棋友、“老伙计”的城市根本住不习惯。回到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孙大爷并没有请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子女生活,而是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孙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但也立即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孙大爷道歉,并表示即便再忙,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庭长郭云铁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不过分的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郭云铁分析说,据相关数据统计,中国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3亿,占总人口10%。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年化人口的不断增长,老人“精神空巢”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关于“精神赡养”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精神赡养”条款可谓意义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单纯起诉“精神赡养”的案件还比较少,而且限于执行的棘手性等原因,法院对此类案件更多地还是以调解为主。就这一问题的凸现,郭云铁建议首先应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精神赡养”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尤其要增加可造作性强的惩戒措施,不妨引起“曝光”和诚信机制,来约束和警醒子女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不作为。第二、媒体能发挥好自身责任,对涉及“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多宣传报道,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精神赡养”的共识。第三、子女要做到警醒,除了在物质上关注老人生活之外,在精神上也切实履行好义务,负起责任,给自己的孩子做好榜样。第四、老人在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时候,应理性处理,视情况对待,对“孝顺”的孩子,响鼓不用重锤,最好能通过谈心的方式进行提醒,如果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也不迟。
 
  自协商分担赡养不受保护

        
 
  案情回放
 
  2011年,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的孙大和孙二兄弟俩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哥哥孙大负责赡养父亲孙大爷,弟弟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2013年9月份,孙大爷因病去世。老伴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弟弟夫妻二人下岗,负担不起刘老太生活费和医疗费,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约定母亲生养死葬由弟弟负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刘老太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孙大对母亲的起诉很伤心。他称,为了让父母安度晚年,已与弟弟签订了“赡养老人协议”,自己按约定为父亲养老送终,并未要求弟弟承担任何责任,现在母亲起诉自己于情于理说不过去。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和孙二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遂作出判决,孙大仍应对母亲刘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邓州市人民法院庭长王冬泽解释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点不用过多解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没有异议。就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从性质而言应该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一个协议。这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提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该“协议”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同。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受《合同法》规范,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经过第三人同意,如何合同内容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讲,“分担赡养协议”其实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法律障碍。
 
  针对农村地区“分担赡养协议”比较普遍的现实,王冬泽建议,群众最好多学习法律知识,尽可能不要签订此类协议,毕竟无论父亲或母亲都是为子女操劳一生的至亲,作为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有多个兄弟姐妹时,子女应该从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出发,以多承担责任为荣,如果闹到非要通过这种协议来处理赡养老人的问题,不仅手足之间显得“生分”,对老人其实也是一种伤害。
 
  老年人再婚子女阻挡无理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城的陈老汉是位退休干部。2012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成了“空巢老人”。参加同事的追悼会,让陈老汉更感孤寂和恐慌。2014年,陈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阿姨,兴趣相同、身份相同,二人都对对方产生了好感。接触半年后,陈老汉在朋友们的劝说下,决定给子女摊牌。没想到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极力反对,认为父亲“对母亲不忠”、“担心别人笑话”等等,理由很多。但陈老汉认为,理由就一条,都是手里的存款惹的祸。
 
  陈老汉无奈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向陈老汉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陈老汉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开明的陈老汉和张阿姨经商量,满足了双方子女的相关要求。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庭长杨正武介绍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拦、包办、胁迫、阻止公民的此项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阿姨结婚,作为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的。
 
  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的杨正武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恋问题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丧偶、离异老年人对再婚也正变成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和走访了解发现,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和阻力,还在子女身上,其中既有经济因素,也有心理承受方面的因素,还有担心负担增大等方面的考虑。
 
  杨正武分析说,科学研究发现,老年人再婚不仅有利于身心健康,处理较好还能促进子女家庭的稳固。那么老年人再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杨正武建议,应加强婚前了解,结婚不容易,再婚更不容易,因此老年人要相互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组成,尤其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再婚不圆满给自己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再婚时,要将双方末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以减少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阻力。要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应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把各自的财产状况明确下来,最好还能让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的了解,以免婚后发生财产争执。要履行结婚法律手续,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实践中老年人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比例较低,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可能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老年人处分财产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
 
  家住某村的朱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子女们结婚后,都和自己分开另住了,除了逢年过节会来看一眼外,平时很少关心朱老汉的生活起居。幸亏朱老汉的侄子比较热心,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都是侄子帮着看病、拿药。挑水、磨面,甚至农活也都有侄子帮忙打理。朱老汉也打心眼里喜欢这个侄子。
 
  2013年春,朱老汉背着子女,找村干部见证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屋、存款、树木等全部财产均赠予侄子。2014年,朱老汉去世。他的子女和侄子发生了纠纷,子女们认为,自己老人的财产不能由外人继承,要求撤销朱老汉的这份遗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老汉将财产遗赠给侄子,出于自愿,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和欺骗,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了朱老汉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峰介绍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朱老汉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赠予其侄子,符合法律规定。
 
  李晓峰说,司法实践中,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纠纷,数量较多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子女之间在继承老人财产方面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女儿的继承权、继承份额的划分等等,另一类就是子女申请对遗赠的撤销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会对遗赠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赠与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确为立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过程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李晓峰建议说,为了避免身后子女及其他遗产继承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最好在身前确定好遗嘱。遗嘱可以自书,也可以以他书、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为了增强遗嘱的效力,老年人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保证遗嘱内容的明确具体,不能因含糊不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最好还要全面慎重,要尽可能把全部财产进行罗列,作出财产处置时要慎重。如果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人,最好要像朱老汉那样,找基层组织进行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正,确保身后遗愿能得到较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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