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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获胜特仑苏维权案

2015-07-07 11:10:49   来源:    点击: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与企业,产品与产品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也就由此衍生了鱼目混珠,浑水摸鱼的现象,正所谓“特仑苏”变成了并非牛奶的怪异现象。这其中的猫腻令人思考,也需要澄清。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郭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天津特仑苏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特仑苏”“特仑五谷”等字样,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天津特仑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更名、赔偿蒙牛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至此一场商标侵权案宣告终结。维护了正当的市场经营秩序。

据了解,蒙牛公司于2005年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719376号“特仑苏”商标、第4763136号“特仑苏及图”商标,两商标于2008年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对蒙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侵权。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特仑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特仑五谷”字样使用在牛奶商品上,其中的“特仑”完全包含在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文字中,“特仑苏”商标经蒙牛公司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仑五谷”字样构成了对蒙牛公司“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天津特仑苏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等字样,系突出使用“特仑苏”等字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经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占了蒙牛特仑苏的市场销售份额,挤占了销售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蒙牛维权特仑苏终审获胜,从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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