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蒙牛公司于2005年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719376号“特仑苏”商标、第4763136号“特仑苏及图”商标,两商标于2008年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对蒙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侵权。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特仑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特仑五谷”字样使用在牛奶商品上,其中的“特仑”完全包含在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文字中,“特仑苏”商标经蒙牛公司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仑五谷”字样构成了对蒙牛公司“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天津特仑苏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等字样,系突出使用“特仑苏”等字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经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占了蒙牛特仑苏的市场销售份额,挤占了销售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蒙牛维权特仑苏终审获胜,从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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